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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是否有与“卡尔底尼斯之板”类似的法律规定

Alpha.Roc 想了解国内是否有与“卡尔底尼斯之板”类似的法律规定。 古希腊传说:一次沉船事故之后,一个人抓住了木板;这时另一个人也要拿抓,第一个人看见两个人抓木板的话,会沉下去,于是将第一个人推入了海中。第一个人被起诉,但是判无罪。 指的是紧急避难,为了保全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在不得已情况下,牺牲他人生命,不要负法律责任。这是日本的法律,不知中国的法律如何。 部分有帮助的回复: By hitachi41: 不,我们上课的时候有对此事做过分析,即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以牺牲另一个生命来保护自己,刑法对此不认为是犯罪,不受刑事处罚,不过民事赔偿是少不了的。 By 风: 你们所讨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在西方国家,“卡尔尼底斯之板”的问题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受法律处罚。这是基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私自利是人的天性的”理论,认为当一个人自己的利益与别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牺牲别人的利益保全自己的利益是人之常情,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因此不能处罚。而我国法学界是不可能认同这个理论基础的。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权威理论认为紧急避险中,是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的。 但是,具体行为还要具体分析。我上大学时讲到紧急避险问题,还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青年在赶夜路时,遭遇抢劫,她摆脱罪犯后,投宿到路边一人家,但半夜发现,这里正是抢劫犯的家。而且,她听到罪犯和其母密谋要将她杀死,在无法逃脱,躲避的情况下,她将熟睡的罪犯的妹妹移动到自己的位置,抢劫罪犯进屋将其妹妹当成投宿的女青年杀死。你认为,她的行为是否超过避险的必要限度呢?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女青年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避险行为,也不属于避险过当。因为罪犯的妹妹是罪犯杀死的。但即便如此,我国刑法学的权威观点仍认为这种行为“不宜鼓励、提倡,而应实事求是的评价”(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而这个案例与“卡尔尼底斯之板”是有很大区别的,那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谁实施的!这是很关键的。

Alpha.Roc 对于《名侦探柯南》动漫画的疑惑

Alpha.Roc 的疑惑之一:《名侦探柯南》究竟是先有漫画还是先有动画?引起我的疑惑是因为那一集《来自黑暗组织的女子 大学教授杀人事件》,在漫画中,有灰原哀向柯南哭诉的镜头,原因是柯南没有救出《黑暗组织10亿抢劫事件》被杀害的灰原的姐姐,在电视剧中,这两集是连在一起的,但是在漫画中,却没有《黑暗组织10亿抢劫事件》这一集,因此,Alpha.Roc 怀疑是先有动画,再有漫画。但是一般而言,总是先刊登漫画,再改编为动画,不过例外也有,就好像《新世纪福音战士》。 hitachi41 的解释: 这一集,在动画里面原来是《银狐集团十亿抢劫事件》故事是一样的,但是没有黑暗组织,所以广美也就没有死,但是后来它与来自《黑暗组织的女子》一集发生了矛盾,所以,在《来自黑暗组织的女子》做了修改,因此也就产生了动画上的逻辑混乱,这一矛盾在原著中是不存在的。 由于柯南是一边画漫画一边作动画的,两边同时发展,所以也就产生了这种奇怪的现象。

四部日本侦探推理动(漫)画的经典台词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赌上爷爷金田一耕助之名;凶手就是你! 《名侦探柯南》: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人形草纸——傀儡师左近》:做人难,生活在悲伤之中更难; 《CLAMP 学园侦探团》:为女性服务是我们的义务。